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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动态化管理,提高业务经办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药机构

(一)新增医药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民营医药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二)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填写、提交资料,并报市医保事务中心医药服务科复核后进行信息录入、备案。

1.医疗机构填写《攀枝花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备案表》,并提交加盖鲜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零售药店填写《攀枝花市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备案表》,并提交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为加强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让医药机构少跑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业务事权划分。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医院等级、开户银行及账号和机构类型等信息变更时,按以下流程及协议要求时间节点办理:

(一)市医保事务中心管辖的定点医药机构,填写《攀枝花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提供加盖鲜章的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后,报送市医保事务中心医药服务科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管辖的定点医药机构,填写《攀枝花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加盖鲜章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后,报送管辖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应按照风险防控原则,设置具体经办人员两名,互为A、B角,并于4月28日前填写《攀枝花市医保局经办人员操作权限申请表》报送至市医保事务中心医药服务科,申请开通医保系统“医疗待遇-两定机构管理-两定机构信息维护”权限。

三、定点医药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按照服务协议管理或年度考核应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下达解除服务协议通知的,或定点医药机构主动申请解除服务协议的,需提交以下资料报市医保事务中心办理“两定机构终止”信息变更:

(一)《攀枝花市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备案登记表》。

(二)解除服务协议前已发生业务费用结清证明(市医保事务中心管辖的医药机构由费用审核结算科提供,各县(区)管辖的医药机构由管辖县(区)医保事务中心提供)、按服务协议约定应交回已支付费用、应缴纳违约金办理完结证明、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完结证明等。

(三)紧急关闭结算通道需报请市医保事务中心批准同意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关于完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攀医险〔2019〕18号)文件不再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联系人:市医保事务中心医药服务科,孟瑶

联系电话:0812-3886626

 

     附件1攀枝花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攀枝花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备案表.docx

         附件3攀枝花市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备案表.docx

         附件4攀枝花市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备案登记表.docx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