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医保中心〔2020〕140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货款医保预付经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随着国家带量采购和地方带量采购落地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步入常态化。按照《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攀医保〔2019〕137号)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货款医保预付相关工作的通知》(攀医保〔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货款医保预付(以下简称“医保预付”)经办流程,明确经办要求,提高经办效率,现就完善调整医保预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文书管理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供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属医保事务中心提交《攀枝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代预付委托书》(以下简称《代预付委托书》,见附件1),《代预付委托书》一年签订一次,与当年签订的《攀枝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委托预付协议》(含国家、省级、市级集采药品,以下简称《预付协议》,见附件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定点医药机构向所属医保事务中心提交《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与所属医保事务中心签订有效的《预付协议》。
(三)在完成《购销合同》后,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追加中选药品采购量(包括超量和增量部分,下同),追加采购量部分应与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线下签订纸质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补充(或追加)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并及时向所属医保事务中心提交《补充合同》备案。
二、规范预付款时间
(一)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紧密型医共体,下同)向所属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提交《购销合同》和《预付协议》备案后,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购销合同》相关配送企业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金额的60%;采购周期时间过半后,再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剩余部分。
(二)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向配送企业预付《购销合同》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的货款,采购周期起始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预付的货款,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当年的10月底以前一次性向所属医保事务中心指定账户返还代预付的药品货款;采购周期起始时间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签订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合同》预付的货款,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年的5月底以前一次性向所属医保事务中心指定账户返还代预付的药品货款。
(三)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追加采购的,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应根据《补充合同》和《预付协议》备案后30日内继续予以预付。本周期内预付追加采购货款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将追加采购量的中选药品验收入库后,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及10月底以前向配送企业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相应货款。
(四)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委托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向配送企业预付《购销合同》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的货款,由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向《购销合同》相关配送企业代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一次性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拨付流程参照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货款相关规定执行;追加采购的部分货款,本周期内预付追加采购货款的次数原则上为1次,在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将追加采购量的中选药品验收入库后,由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在本采购周期内向《补充合同》相关配送企业一次性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追加采购量总货款,拨付流程参照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追加货款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12月底以前,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一次性从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中扣回本年度代预付款项,不再由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向各县(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回款。
(五)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提供《补充合同》和《预付协议》备案时,各配送企业应同时上报辖区《攀枝花市集采中选药品货款明细表》。市、县(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各配送企业上报的《攀枝花市集采中选药品货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按相应时间、货款金额予以预付。
(六)鼓励社会办医机构、供药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我市国谈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供药机构以及社会办医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参照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医保事务中心要加大对本辖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集采药品报量、货款预付、生产供应、下单采购、配送、平台信息填报、医保支付、基金回款等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要加强日常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将定点医药机构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确保临床优先采购和使用,同时做好中选药品使用政策宣传、临床监测、风险评估、合理储备等工作。
(三)各配送企业应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供应责任,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将配送企业诚信服务、配送及时性、配送风险预警等纳入年度测评,测评结果与次年预付比例挂钩。
1.各医保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对配送企业年度测评为优秀的(年度测评90分及以上),次年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比例提高10%;年度测评为良好的(年度测评80分至89分),次年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比例提高5%;年度测评为合格的(年度测评60分至79分),次年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不调整;年度测评为不合格的(年度测评59分及以下),次年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比例降低10%。
2.各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年度测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次年继续执行带量采购100%预付;年度测评为不合格的,次年按预付协议约定中选药品采购量总货款比例降低40%,不再执行带量采购一次性付款;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勾选该配送企业配送集采药品。
本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代预付委托书.doc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