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权责清单(行政确认)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拟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行政确认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部委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市、县(区)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请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明确暂缓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3.指导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