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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法制化、便利化水平,本着“为民办实事”原则,最大化方便群众办事、精简办理流程、提升办理时效,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 号),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制定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20〕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认定机构。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特资格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集中认定调整为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认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集中认定调整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认定。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家本市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资格认定。市外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也可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属 医保经办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本市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二)明确认定标准。

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等 44 类(种),明确了规范的医学诊断名称及补助资格认定标准。

(三)明确待遇享受时间。

当月提交申请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链接: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