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救治期间医疗保障政策及相关业务经办服务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1.哪些参保患者实行医保特殊报销政策?
答:疫情流行期间,对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诊和确定疑似的本地和异地参保患者,其治疗费用采取特殊报销政策;留观人员的治疗费用,待国家、省明确政策规定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医保基金报销费用的范围是否有扩大?
答:对纳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原类别报销,不受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限制;不在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费用予以报销。
3.消除患者和医院救治费用顾虑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和DRG管理规定影响救治。一是医保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前预付足够数量的医保基金;二是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纳入病组点数法付费,医保部门采取“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4.参保患者个人需要承担救治费用吗?
答: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实行免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先救治后清算”原则。我市参保人员中确诊和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据实与医疗机构结算。外地参保患者中确诊和疑似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由我市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向医疗机构先行垫支,疫情结束后按国家规定与患者参保地清算。
5.我市参保患者在异地治疗的,是否降低报销标准?
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确诊和疑似并就地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的报销不提高起付线,也不降低报销比例。
6.有症状的人员就诊时,医患双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有症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各定点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定点机构做好信息记录。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清算的原则,对门诊留观、隔离、住院的参保患者在救治的同时,做好人员信息、诊疗信息和费用信息的全面记录工作。
7.我市确诊和疑似患者住院前的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我市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住院前个人垫付的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到辖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原始发票;
(2)费用清单、药品处方;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出院证明书;
(4)参保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我市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住院前由救治医疗机构垫付的,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填写医疗费用申报表,经辖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医保、财政部门与救治医疗机构统一进行清算。
8.我市市内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怎么报销?
答:经确诊和疑似的市内参保患者,需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核实其身份信息。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患者在确诊和疑似时间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补录入金保系统,全部住院费用通过金保系统直接结算,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录的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填写医疗费申报表经辖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医保、财政部门与救治医疗机构统一进行清算。期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9.我市暂不能享受待遇的参保患者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确诊和疑似的市内参保患者,若经核实为暂不能享受期待遇的,全部住院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填写医疗费申报表经辖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医保、财政部门与救治医疗机构统一进行清算。期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10.市外省内来攀的参保患者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确诊和疑似的市外省内来攀参保患者,要配合医保中心积极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录入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若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填写医疗费申报表经辖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辖区医保中心先行支付,并由市医保中心、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进行清算。期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向异地参保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11.省外来攀的参保患者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确诊和疑似的省外来攀的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不录入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全部由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疫情结束后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填写医疗费申报表经辖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辖区医保中心先行支付,并由市医保中心、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进行清算。期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向异地参保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12.参保留观治疗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留观治疗人员(包括异地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疫情结束后由救治医疗机构汇总相关资料和登记记录信息,由医保与财政按国家、省、市明确的政策规定统一进行清算。期间,救治机构应不向参保留观治疗人员收取费用。
13.异地来攀的人员怎么办理备案?
答:经确诊和疑似的异地参保患者,可在各救治机构和医保中心的帮助下,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后,通过电话、传真、QQ、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即可办理临时备案,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4.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外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一)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外经确诊和疑似的患者,经异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其合规费用由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的或就医地先行垫付的,不再报销。疫疫情结束后由市医保中心、财政部门与患者就医地统一进行清算。
(二)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外经确诊或确定疑似的,经异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其合规费用(包括住院前的门诊治疗费用)未通过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或未经就医地先行垫付的,可由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到辖区医保中心报销事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报销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原始发票;
(2)费用清单、药品处方;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出院证明书;
(4)参保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15.我市市内及异地门特人员如何开药?
答:疫情流行期间,为全力支持我市定点治疗机构集中医疗资源收治感染患者,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我市市内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实行超长处方,处方时间可延长至3个月。
16.我市使用特殊药品人员如何开药?
答:疫情流行期间,我市各国谈药定点认定机构可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将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用药周期临时调整到90天左右备案一次,定点治疗机构可根据备案周期一次性开具不超过90天的处方。
17.疫情流行期间,各医保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有哪些便民服务举措?
答:一是推行“不见面”服务。对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查询、异地备案、门特申报、垫付费用报销等31项业务采取网上、电话、QQ、微信办理,以及预约办理和延后办理等。二是允许延期办理业务。开展预约办和延后办,用人单位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对城乡居民2020年定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完成。
18.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资金和药品及医用耗材如何保障?
答:一是坚持“马上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治疗机构及时开展基金预付,减轻救治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确保定点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二是坚持“特事特办”,开通采购绿色通道,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若出现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网下采购后备案的方式应急使用,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临床需求。
19.市医保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钟 锋(救治政策) 电话:3311544
喻 萍(异地就医备案) 电话:3300433 3506386
汤 岚(参保登记) 电话:3988001
唐 静(缴费确认) 电话:3353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