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5-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的函》(攀中心医函〔2019〕3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院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意见。
二、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测及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你院根据医疗成本、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三、按照《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攀医保〔2019〕3号)文件规定,远程诊疗可以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