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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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第10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政策及医保报销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依据《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60号)规定,“B超下采卵术”“胚胎移植术”“宫腔内人工授精术”等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规定,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和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关于“适时将‘适宜的部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金报销范围”的建议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目前,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据市医保局了解,省医保局正在对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计划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同时,省医保局正按照《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工作方案》,推进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统一。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医保局要求,与全省同步落地实施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政策。
感谢您对全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