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市、县(区)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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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开展医疗保障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对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稽核检查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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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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