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权责清单(行政确认)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拟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
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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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市、县(区)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请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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