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做好中小微困难企业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3-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心相关科室,各县(区)医保中心,相关参保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工作,根据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我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攀医保〔2020〕20号,以下简称《关于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抓好相关业务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费范围
市本级和各县(区)医保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全市企业名单,经企业自愿申请,按照各自的审核要求确定延期缴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名单(含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
二、延期缴费期限
(一)自《关于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已审核认定为中小微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延期缴纳,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延期时间到期后三个月内缴清延期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延期缴纳期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参保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经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经办流程
1.属于延期缴费范围的参保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须在2020年4月20日前,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并如实填写《攀枝花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医保费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2.简化申请流程,确保申请单位“最多只跑一次”。参保企业持《攀枝花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医保费申请表》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后,参保地医保中心应及时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延期缴纳对象,未通过审核的应说明原因。通过初审的,由医保中心统一报所属医疗保障局批准,医疗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医保中心要及时将申请缓缴企业数据录入系统,并通知申请企业。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延期缴纳前已经有欠费的企业,待缴清所有费用(含欠缴期间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后,其申请延期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方可按规定给予手工报销,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补计个人账户。
2.延期缴费期间,企业有参保人员需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或医保关系转移业务的,须先单独缴清相关人员延期缴纳的医保费后,方可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或关系转移业务。
3.逾期未一次性缴清申请延期缴纳医保费的,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清退延期缴纳期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费用。
4.申请延期缴纳医保费的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延期缴纳医保费期间的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中心相关科室、各县(区)医保中心要结合“守纪律、提效能、强执行、做表率”活动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延期缴纳医保费相关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中心相关科室、各县(区)医保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特殊时期便民服务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困难企业延期缴费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最大限度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各县(区)医保中心应在每月27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缓缴企业名单及台账报市医保中心参保登记科备案,名单及台账格式见附件2、3。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数据统计要求,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企业申请缓交业务经办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参保登记科:3988001,2911501
东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295196,2295160
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5554156
仁和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911772
米易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8178657
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8658086
附件:1. 攀枝花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医保费申请表
2. 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企业名单
3. 攀枝花市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企业台账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