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1-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管理,规范申请、结算、审核、拨付等业务经办流程,现将《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管理(以下简称“两病”),明确和规范“两病”门诊用药经办职责和流程,根据《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攀医保〔2019〕120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通知》(攀医保〔2019〕12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情况适用本规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患者,其申请和认定“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以及在定点治疗机构就诊用药管理;
(二)我市“两病”定点认定机构(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两病”定点治疗机构(市内二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
(三)各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认定机构“两病”认定复核确认、定点治疗机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审核、结算和监管等相关业务的经办服务。
第三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认定机构及治疗机构职责如下:
(一)“两病”经办按照权责划分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负责区域内参保人员的“两病”门诊补助费用审核、结算和监管工作,负责区域内的“两病”认定机构、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两病”经办服务工作。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区域内参保人员的 “两病”门诊用药资格的认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参保人员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审核、结算和监管工作,负责区域内的“两病”认定机构、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二)各定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按照我市《细则》有关规定、“两病”门诊药品目录及协议约定,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两病”认定、诊治服务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费用控制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
第四条 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 “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的定点认定机构。“两病”认定医师为在职临床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医生。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定点认定机构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五条 定点认定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医师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为我市参保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严禁弄虚作假。
认定机构对参保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信息录入医保系统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并由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生效。认定机构须将认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我市二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 “两病”门诊补助的定点治疗机构。“两病”治疗医师为在职临床的专科医生和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
第七条 定点治疗机构应在“两病”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展诊治服务,须主动配合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在“两病”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和协议规定,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
(一)保障药品供给。定点治疗机构应按协议约定配备充足的药品,以满足参保人员“两病”用药的需要。原则上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药品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严禁不备药开处方让参保人员等待取药,或因备药不足推诿参保人员就诊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身份确认。定点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关证件,按规定诊治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参保人员,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三)规范治疗服务。定点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要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和处方等医疗文书,应根据参保人员认定病种和具体病情,在我市“两病”用药范围内,明确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等,切实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虚记费用。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可实施用药长期处方管理,一次处方可开具12周以内的用量。处方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开药。治疗同种疾病的主要药品不得超过三种,药理作用相同的药品不得联合使用。
(四)实时上传资料。定点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准确无误的实时上传参保人员就诊相关资料至医保系统,不得人为篡改作假。数据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审核结算。
(五)建立管理制度。定点治疗机构要建立“两病”用药管理制度,开具国家谈判药品时,需建立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实名制登记台帐,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进销存管理,严禁串换药品等行为发生。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两病”门诊用药实行申请认定管理,认定标准如下:
(一)高血压认定标准。参保人员经诊断患有高血压病确需药物治疗,但病情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可予以认定:
1.半年内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半年内有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3.半年内临床诊断两次及以上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 或舒张压≥90mmHg)的检查报告。
(二)糖尿病认定标准。参保人员经诊断患有糖尿病确需药物治疗,但病情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可予以认定:
1.半年内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半年内有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3.半年内有空腹血糖≥7.0mmol/L 或餐后两小时血糖≥11.1mmol/L的检查报告。
第九条 在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患有“两病”的,可根据情况按以下方式分类申请认定备案:
(一)市内参保人员。市内参保人员经定点认定机构具有资质的医师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在认定机构按规定填写《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申请“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备案。
(二)异地居住人员。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经备案地“两病”定点认定机构具有资质的医师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备案申请,办理时须按规定填写《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认定资料。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应补齐的资料或退单的理由;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予以认定并登记备案。
(三)参保人员罹患“两病”中的一个或两个病种的,可同时申请一个或两个病种的门诊用药补助资格。
第十条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定点认定机构上传的认定信息,即时办理复核确认业务。复核合格的,予以资格认定确认;复核不合格的,不予资格认定并告知认定机构。
第十一条 通过“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1年及以上参保的,须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提交资料向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备案。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自“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备案生效的次月,按《细则》规定享受门诊用药待遇保障,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其中,当年1月1日以后取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该统筹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平均每月补助金额乘以享受月数。当年未用完的余额,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门诊用药待遇保障。
(一)参保人员未通过“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的;
(二)参保人员虽通过资格认定但中断缴费的,以及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的;
(三)参保人员已取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中“两病”认定资格的;
(四)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的;
(五)其他规定不予享受情形。
第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统筹待遇不变。
第五章 就诊与结算
第十五条 “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使用“两病”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两病”门诊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两病”门诊药品目录中国家谈判药品的,应按国家谈判药品管理要求,执行“五定”管理有关规定,其中,定点治疗机构放宽至二级以下基层治疗机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参保人员,实行定点治疗“两病”。
(一)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参保人员应在申请认定“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时,选定一家定点治疗机构作为“两病”就诊机构,其中,市内参保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两病”就诊机构;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在备案地选定一家当地医保“两病”定点治疗机构作为“两病”就诊机构。
(二)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参保人员,须持社保卡在所选定的定点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非“两病”定点治疗机构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市内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的定点治疗机构门诊用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管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参保人员与定点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按“两病”门诊补助方式与定点治疗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经认定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补助的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在备案地的“两病”定点治疗机构就诊的,在异地就医国家或我省省级平台未开通联网即时结算前,其门诊用药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次年3月底前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门诊收费原始发票;
(2)“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清单、药品处方;
(3)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审核结算“两病”门诊用药费用。
(一)市内联网结算的治疗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按要求上传就诊资料并汇总交单,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请审核结算。审核结算工作自收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1.初审
(1)各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6日开始对“两病”门诊补助方式结算的费用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复审;
(2)初审工作人员应按20%左右的比例,开展人工抽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违规扣款;
(3)审核“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重点审核是否超“两病”门诊药品目录、超病种、超支付标准以及过度用药等问题。
2. 复审
(1)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推送至终审。
(2)复审工作人员对经复审认定合规的费用,取消审核扣款,完成审核工作;对情况特殊的费用,可前往定点治疗机构调取门诊记录现场审核;对复审有异议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治疗机构双方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施治”的原则讨论确定具体事项是否违规,特殊情况可提请第三方评审确认。
3.终审。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情况进行终审,对问题费用直接进行扣款与还款,完成终审后生成费用剔除表。
4.拨付。各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向定点治疗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提请医保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审核确认。审核经确认后,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定点治疗机构出具拨付通知,并由财务部门完成基金拨付。
5.补差。终审后,定点治疗机构仍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终审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三方评审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评审后,对于确实不属于违规的费用,在次月予以补差支付。截止时间后,定点治疗机构未提请第三方评审的,视为放弃补差,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差申请。
(二)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治疗机构由个人垫付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至3月期间受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报销事宜,逾期不再办理;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收单,资料不全的,退回个人或代办人并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具体资料;
3.按照审核流程、审核要求以及《细则》规定的待遇予以结算。经审核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律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参保人员留存的社保卡或银行帐号上;
4.审核结算工作自收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两病”门诊用药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开通后,按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要求予以审核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支付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费用结算机制。
(一)将定点治疗机构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总额控制预算范围;
(二)探索开展“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
(三)逐步将参保人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两病”的定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将“两病”的认定医师、治疗医师纳入医保医师协议管理范围,逐步将违规违约机构(人员)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监督检查,严格服务协议执行,加大违规处理力度。
(一)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列入日常检查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二)将“两病”用药纳入智能审核和监控范围,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和规则,关注异常数据,加强跟踪检查。
(三)将定点认定机构、治疗机构服务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和稽核范围,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定点治疗机构违反本规程,发生不予支付情形且纳入结算的,视情形予以拒付费用、暂停结算、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涉及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提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定点认定机构的认定医师或其他经办人员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参保人员或定点认定机构协助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医保已支付的所有基金,并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提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定点治疗机构提供的“两病”门诊服务及执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日常审核扣分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计算,考核结果与定点治疗机构费用结算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两病”政策的知晓度。要及时开展辖区内经办人员、医务人员的“两病”政策解读、经办培训工作,确保“两病”患者待遇享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两病”认定资料及垫付费用报销相关资料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2019年12月1日实施。
附件:1.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定点认定机构
2.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定点治疗机构
3.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4.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业务经办流程
附件1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定点认定机构
序号 |
定点机构名称 |
地址 |
1 |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
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益康街34号 |
2 |
攀钢集团总医院长寿路院区 |
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104号 |
3 |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园街27号 |
4 |
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云康路18号 |
5 |
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 |
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305号 |
6 |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 |
7 |
攀钢集团总医院密地院区 |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
8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
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中路187号 |
9 |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福乐巷34号 |
10 |
市心理卫生中心 |
攀枝花大道东段426号 |
11 |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685号 |
12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03号 |
13 |
米易县人民医院 |
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北路39号 |
14 |
米易县中医院 |
米易县攀莲镇南街95号 |
15 |
米易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米易县攀莲镇城北向阳路51号 |
16 |
盐边县人民医院 |
盐边县西环北路117号 |
17 |
盐边县中医院 |
盐边县渔门镇桑云路198号 |
18 |
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 |
盐边县红格镇红格街232号 |
附件2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补助资格定点治疗机构
序号 |
定点机构名称 |
地址 |
1 |
攀钢集团总医院密地院区 |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
2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
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中路187号 |
3 |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福乐巷34号 |
4 |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685号 |
5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03号 |
6 |
米易县人民医院 |
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北路39号 |
7 |
米易县中医院 |
米易县攀莲镇南街95号 |
8 |
盐边县人民医院 |
盐边县西环北路117号 |
9 |
盐边县中医院 |
盐边县渔门镇桑云路198号 |
10 |
市心理卫生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26号 |
11 |
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 |
盐边县红格镇红格街232号 |
12 |
攀枝花市铁路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112号 |
13 |
攀枝花市东区紫荆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紫荆苑27号 |
14 |
攀枝花市东区红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38号1楼 |
15 |
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中路6号、69号 |
16 |
攀枝花市大渡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326号 |
17 |
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162号2栋 |
18 |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村乐福巷3号 |
19 |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兰谱路28号 |
20 |
攀枝花市东区密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宝石路33号 |
21 |
攀枝花市东区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东区向阳路29号 |
22 |
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上街16号 |
23 |
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四十中小背后 |
24 |
攀枝花市东区南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东区南山东街2号 |
25 |
太平矿医院 |
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二村 |
26 |
攀煤(集团)公司总医院小宝鼎分院 |
攀枝花市西区小宝鼎路13号 |
27 |
攀枝花市西区大宝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干坝塘路22号 |
28 |
金沙江林木水运局职工医院 |
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670号 |
29 |
攀枝花市西区玉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玉泉街办芳香巷6号 |
30 |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花山西路15号 |
31 |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北街135号 |
32 |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梨花巷5号 |
33 |
攀枝花市西区摩梭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南路216-1号 |
34 |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田庄巷10号 |
35 |
仁和区大河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仁和区嘉旺巷14号 |
36 |
仁和区平地镇中心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平地街194号 |
37 |
仁和区大田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大田新街23号 |
38 |
仁和区总发乡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总发街124号) |
39 |
仁和区啊喇乡中心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永富街80号 |
40 |
仁和区大龙潭乡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裕民街140号 |
41 |
仁和区务本乡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务本街4号 |
42 |
仁和区前进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路298号 |
43 |
仁和区同德镇中心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 |
44 |
仁和区布德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中心村大庄街20号 |
45 |
仁和区金江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移民安置小区38号 |
46 |
仁和区福田镇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务子田村干田组68号 |
47 |
仁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弯庄正义路18号 |
48 |
仁和区中坝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沙沟箐社 |
49 |
仁和区太平乡卫生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 |
50 |
仁和区同德镇中心卫生院新生分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共和村 |
51 |
仁和区民政中医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巴关河组101号 |
52 |
米易县丙谷中心卫生院 |
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77号 |
53 |
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卫生院 |
米易县白马镇田坝村三社 |
54 |
米易县普威卫生院 |
米易县普威镇普济路61号 |
55 |
米易县垭口镇卫生院 |
米易县垭口镇 |
56 |
米易县撒莲卫生院 |
米易县撒莲镇新街 |
57 |
米易县白坡彝族乡卫生院 |
米易县白坡乡 |
58 |
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卫生院 |
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街道 |
59 |
米易县攀莲镇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米易县攀莲镇城北向阳路51号 |
60 |
米易县得石镇中心卫生院 |
米易县得石镇街村57号 |
61 |
米易县草场乡卫生院 |
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6组 |
62 |
米易县麻陇彝族乡中心卫生院 |
米易县麻陇彝族乡中心村 |
63 |
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中心卫生院 |
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湾丘基地安康路6号 |
64 |
盐边县红果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红果乡红果村 |
65 |
盐边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36号 |
66 |
盐边县新九卫生院 |
盐边县新九乡新九街道65号 |
67 |
盐边县和爱卫生院 |
盐边县和爱彝族乡 |
68 |
盐边县桐子林卫生院 |
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三堆子组 |
69 |
盐边县惠民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惠民乡新林5组 |
70 |
盐边县永兴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永兴镇东道路108号 |
71 |
盐边县格萨拉卫生院 |
盐边县大坪子 |
72 |
盐边县鱤鱼彝族乡卫生院 |
盐边县鱤鱼彝族乡 |
73 |
盐边县国胜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国胜乡 |
74 |
盐边县温泉彝族乡卫生院 |
盐边县温泉彝族乡 |
75 |
盐边县渔门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渔门镇桑园小区24号 |
76 |
盐边县益民卫生院 |
盐边县益民乡新民村 |
77 |
盐边县箐河卫生院 |
盐边县箐河乡一村 |
78 |
盐边县共和中心卫生院 |
盐边县共和乡百草坪村 |
79 |
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卫生院 |
盐边县乡红宝苗族彝族乡干坪子村 |
附件3
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补助
资格认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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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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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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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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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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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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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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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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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病种 |
第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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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机构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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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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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机构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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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意见 |
经办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医务科复核意见(印章):
复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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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意见(印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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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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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须结合申报病种及病情选定治疗机构,选定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2.认定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参保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报告等医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此表由认定机构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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