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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来源: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9-1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09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3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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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

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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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