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直单位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医疗照顾政策
发布时间:2014-09-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照顾对象
根据中组发〔2002〕13号、川组通〔2005〕1号、川组通〔2011〕62号和攀组发〔2005〕4号、攀组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照顾对象,照顾对象名单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审批的为准。
二、内容标准
(一)住院医疗照顾。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后,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足95%的,由医疗照顾经费补足到95%。
(二)门诊医疗照顾: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由医疗照顾经费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报销4000元。
三、就医及费用报销办法
(一)市内就医
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须向医疗机构收费结算处工作人员说明本人是“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前台通过“金保工程”系统结算费用。具有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补助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将补助病种门诊医疗费与其他疾病门诊医疗费一并先按医疗照顾政策规定报销,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达到4000元后,其补助病种再按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政策规定就医及报销费用。
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规定在医疗机构前台实行“一单制”结算。
(二)市外就医
在市外门诊就医的,参照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管理办法,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费用。每年1月、7月的上旬,照顾对象将此前半年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处方、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报账资料通过单位经办人员统一送交所属医保局报销。具有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补助资格的人员,市、区(县)医保局亦按“先医疗照顾政策,再慢性病政策”的规定予以报销。
在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管理规定向所属医保局申报实行“一单制”报销。
四、经费来源
市直单位的照顾对象所产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