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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从2023年起不再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超出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基本制度框架(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制度安排,必须在3年内完成清理。根据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调度督促工作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我市从2023年起不再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今年9月1日起开始进行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只向参保居民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395元/人,不再收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攀医保〔2022〕55号)、《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攀医保〔2022〕57号)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攀医保〔2022〕58号)中涉及2023年度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均不再执行。

  三、各县(区)医保局及其经办机构在组织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中,要会同相关部门压实街道、乡(镇)的主体责任,全面准确宣传解读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其变化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的医疗风险及防范意识教育。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要加强与教育和体育、民政、乡村振兴、税务、残联等部门及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的对接沟通,妥善处理因不再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发的各种问题。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