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7-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24号)要求,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核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作为其缴纳医保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50%作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全体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之和即为该单位缴纳医保费的缴费基数。
三、2018年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2019年5—12月,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5394元的,以5394元作为其缴费基数;高于18876元的,以18876元作为其缴费基数。以后年度我市各类参保单位职工缴纳医保费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数额,由我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后适时公布。
四、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凡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