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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经办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

  (一)筹资标准。

  58元/年·人,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标准。

  1.起付线。为19516元/年,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为9758元/年。

  2.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含住院、门特一类、特药结算)累计计算、按次结算赔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2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2万元以上部分为65%。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对应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转院条件经批准转往备案地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因急诊抢救在居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不符合转院条件自行在居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异地返攀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

  3.封顶线。我市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二、加强管理

  各县(区)医保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大病保险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施治、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承保协议,加强与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的稽核检查、宣传培训以及资金划转清算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派驻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内控管理规定,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规范实施。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