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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4号)文件精神,顺应我市机构职能调整和协议管理从重准入到重管理的变化,根据《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534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协议管理,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根本管理措施和主要抓手,是医保部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工作基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层层压实责任。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申请、评估、协议签订等环节严格遵循协议管理要求,在协议履行、费用审核、年度考核等环节紧扣协议约定条款,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引导医药机构正确理解协议条款,合理使用协议管理指标,畅通双方交流沟通渠道,让协议条款真正约束双方行为。对基金专项治理、智能审核、日常监管等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按照协议处理,对涉嫌欺诈骗保等行为及时提交或移送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确保协议的严肃性。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完善协议实现精准

为充分体现定点医药机构从重准入到重管理的变化,实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一票否决”违约行为的处理,我市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人社险中心函〔2016136号)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能力的变化和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制定了《攀枝花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同时,根据管理、结算、业务类别等制定了多个分项的补充协议条款,共同组成了服务协议,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逐步完善。

通过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组合形式,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类型和服务能力、费用结算以及管理要求,在签订主协议的同时,必须同步选择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对“医院、乡镇卫生院、开通住院业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类”、“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类”、“零售药店”等不同机构类型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违约处理、付费方式、行为监管、异地就医、医保医生等进行明确约定,实现对定点机构的医药服务行为协议管理的全面、科学、精准、可操作。

三、精心组织协议签订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服务协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根据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权属划分,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分别负责与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尽责履职精心组织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分别及时召开辖区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安排布置会,落实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签订工作,将服务协议签订(续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定点医药机构按时领取、签订、返还服务协议。

每年6月底前,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填制辖区内《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表(年度)》,分别报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汇总后经市医疗保障局报省医疗保障局。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每年应适时组织检查协议签订、落实情况。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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