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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11-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各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明确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

  二、请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及时对接省信息系统平台做好参数维护。请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及时通知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工作准备和政策宣传,确保平稳衔接。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