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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SMART原则促考核评价提质增效——市医保事务中心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评价

来源:市医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更加规范、公平、客观,市医保局探索引用企业管理“SMART”原则,修订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出台相关文件。

  一是整合多套体系,确保指标设置具体明确(Specific)

  全面整合原有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DRG绩效评价、药械集中采购等考评体系指标项目,最大程度避免重复检查,极大缩短工作流程。同时,结合近年来药械集中采购、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等医保重点工作要求,合理增设22项考核评价指标。整合后的考核评价体系,指标项目82项,较原有年度考核体系指标项目数量增加54.7%。

  二、突出量化原则,确保考核评价可衡量(Measurable)

  在传统自评自查结合现场检查考评方式的基础上,增补系统统计数据、日常管理记录、举报投诉电话等更为客观的评价方法作为评分依据,将“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并行考量。逐项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的评分规则,实现评分标准100%量化,最大可能降低主观意愿影响考核评价公平公正的可能性。

  三、允许适当调整,确保重点任务可实现(Attainable)

  明确考核内容、项目分值和评价指标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保考核内容、分值设置、评分标准等与医保发展管理形势相适应。明确考核指标项目设置可根据最新医保政策及管理情况适当调整,确保考核评价体系保持“与时俱进”的活力。

  四、起好引导作用,确保与相关性(Relevant)

  将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平均住院日变化率、费用消耗指数、时间消耗指数等17项DRG核心指标作为重点评分项目,引导医疗机构重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将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支持医保部门重点工作、申报课题研究等引入加分项目,激发医疗机构提高医保管理能力水平的内生动力。

  五、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开展遵守时限(Time-bound)

  明确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流程和时限,规定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评价,为全市按时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清算,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打好基础。

审核: 唐龙   责任编辑: 徐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