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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来源:市医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零售药店

  三、办理渠道及反馈渠道

  1.现场(窗口)办理: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四、办理条件

  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五条规定的零售药店。

  五、申请办理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注:医保经办机构对于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七、办理流程

  1.申请:①现场办理: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②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理材料电子版,推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2.受理: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3.组织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和相关规定对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评估零售药店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 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

  4.办结: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服务评价渠道

  通过经办窗口办理的可现场评价,网办渠道通过网办渠道评价。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

  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2号);

  5.《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攀医保〔2022〕7号)。

  十一、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加盖鲜章。

  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咨询电话:

  医保咨询热线:0812-12393或0812-12345转3号键

  市本级:0812-3886626

  东    区:0812-2231688

  西    区:0812-3882625

  仁和区:0812-2911379

  米易县:0812-8130763

  盐边县:0812-8657130

  投诉电话:0812-334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