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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0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信息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持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氛围,决定4月份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攀枝花市2020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大家,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330

 

攀枝花市2020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1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持续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全面营造良好的医疗保障工作秩序,确保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并结合全年基金监管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的集中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参保人员法律意识,营建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取得实效有序开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各司其责,机构全员参与的原则,按照辖区市、县(区)层层落实,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集中宣传月活动贯彻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集中宣传月工作,做到全覆盖,全参与。市局医药服务与监管科负责集中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的具体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协调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联系我市打击欺诈骗保联席单位,联系电视、广播、报纸及新媒体,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度。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舆论宣传,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确保实效。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全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及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大型企业、大型医药连锁公司的宣传。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的具体指导,负责辖区内的集中宣传工作,开展舆论宣传。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技术支持。

各定点医药机构负责组织医务人员、从业人员加强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学习培训,按照要求贴海报、拉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药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严防欺诈骗保。

五、宣传内容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在宣传工作中,着重宣传以下内容,同时可结合辖区实际,适当扩展宣传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二)攀枝花市医保服务协议严重违规及欺诈骗保违规情形认定及处理条款;

(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及举报奖励办法;

(四)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查处情况。

六、宣传方式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单位围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主题,充分考虑疫情期间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切合实际、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

(一)印制宣传材料。按照活动主题统一印制的宣传海报、折页,发布视频资料等宣传资料。根据统一的《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口号》(附件1)内容,制作主题突出的标语和横幅在重点场所和相关机构展示。

(二)多形式宣传。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结合辖区实际,充分利用辖区资源,在传统宣传手段基础上,通过开设宣传专栏、播放情景短片、电台专访等形式,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

(三)多渠道宣传。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开栏、显示屏等多渠道发布相关政策解读信息,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等内容,提高宣传活动覆盖面。

(四)多维度宣传。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窗口为主要宣传场所,在医院门诊大厅(入、出院处)等醒目位置广泛、长期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在大屏播放宣传片,除此之外,还应将宣传场所拓展到各级行政部门、街道社区、乡镇便民服务点、企业等地。通过门户网站、短信平台和网友信箱等新媒体功能,编发政策要点宣传信息,注重双向互动,及时回复网友来信和留言,把宣传融入群众的日常生活。尝试利用微信小程序举办相关政策和欺诈骗保违规情形有奖测试问答,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提高相关政策措施公众知晓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监管工作的有机组成,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医疗保障部门长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县(区)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宣传主题和内容,制定辖区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编制宣传活动简报,对宣传行动的重要部署、主要措施、开展情况、典型案例等进行通报,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整理形成信息、简报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集中宣传月活动,宣传活动的成效和配合度纳入服务协议和年度考核。

(二)畅通举报,营造氛围。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医保基金监管,逐步树立医保基金为人民,基金安全人人护的医保基金监管社会治理新理念,弥补监管力量薄弱短板,增强监管效力。在集中宣传期间的重大举报线索,及时组织力量或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不走过场,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查处进展,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紧密结合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宣传、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充分展现新机构新形象。

(三)严格考核,认真总结。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障事务中心要使用可量化的宣传效果指标(如知晓率、张贴率、播放率、参与率等)进行宣传效果考核。要及时总结宣传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进行工作提炼,填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05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PDF版和Word版及附件至邮箱:pzhyyfwjgk@qq.com,宣传活动中的问题和建议咨询市局医药服务与监管科。

联系人:李欣刘玲宁,联系电话:3529966

 

附件:1.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口号

2.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倡议书

3.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告知书

4.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情况汇总表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326

 

附件1

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宣传口号

 

1.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2.医保基金为人民,基金安全人人护。

3.反医疗保障欺诈,树诚信就医环境。

4.治理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净化医疗保障运行环境。

5.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行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6.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7.医保基金是亿万参保人员的救命钱。

8.规范医疗保障秩序,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9.节约医保基金光荣,浪费医保基金可耻。

10.严厉打击开具虚假票据、伪造病历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1.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治病钱,救命钱,任何人不得非法诈取。

12.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是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

13.健全医保监管机制,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14.广大参保人员应擦亮眼睛,共同防范欺诈医保基金行为。

15.医、保、患共同参与,让医疗保障欺诈行为无处遁形。

16.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举报欺诈骗保有奖励。

17.用社会保障卡购买生活用品、化妆品等属于违规行为。

18.利用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属于违规行为。

19.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自觉遵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20.坚决抵制伪造和购买虚假医疗文书、发票行为。

 

附件2

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倡议书

 

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全体医保、医务工作者,全体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保障欺诈骗保案件时有发生,有定点药店或参保人员通过串换药品、倒卖医保药品、伪造虚假处方等方法套取现金,有医疗机构采用虚假住院或挂床住院等不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甚至有犯罪团伙以医疗机构为活动场所,以参保病人为目标人群,提供制售虚假发票骗保一条龙服务。这些行为破坏了医保管理秩序,侵害了医保基金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更危害了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障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将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保障工作成效,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共同维护大家的救命钱,向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全体参保人员和医保工作者发起倡议:

医保经办机构——坚持职业操守,履行职能职责,坚决依法合规办理医疗保障待遇,坚决依法合规支付医疗保障费用,坚决防范和杜绝一切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药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严防欺诈骗保;

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坚决守好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

参保人员——发现身边有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规劝维护公平正义;就医购药自觉严格执行医保相关政策,坚决抵制虚假、挂床、体检式住院等诊疗行为或非法配购医保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管理好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坚决做到不出借、不租借给他人;不伪造和购买虚假医疗文书、发票,骗取医保基金;积极支持和参与医疗保障反欺诈行动,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出一份力、献一份爱。

医保基金是亿万参保人员的救命钱!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330

 

附件3

攀枝花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告知书

 

为进一步整治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净化医疗保险运行环境,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救命钱的安全,我市持续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为加大震慑力度,强化宣传效果,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现将我市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哪些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物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1.串换药品、以药换物、以药换药等行为;2.用社会保障卡刷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行为;3.协助参保人员刷社会保障卡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4.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三)参保单位、个人。1.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2.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行为;3.利用虚假票据进行医保报销的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1536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177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监督举报奖励

为确保宣传和检查取得实效,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按照攀枝花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联合印发《攀枝花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符合以下条件可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电话:  

国家医疗保障局:010-89061396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028-86532510

市医疗保障局:0812-3529966

东区医疗保障局:0812-2231688

西区医疗保障局:0812-3882625

仁和区医疗保障局:0812-2911379

米易县医疗保障局:0812-8130763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0812-865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