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6-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委托方: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肖文兴

  地址: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512号劳动大厦四楼

  受托方: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龙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69号七楼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市委编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和《部分中央、省在攀单位的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攀编办〔2022〕33号)精神,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方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社会保险稽核(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5.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6.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7.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

   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4.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5.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受托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对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业务、政策培训,建立定期工作会商和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四、受托方责任

  (一)主动接受委托方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不得将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

  (三)规范执法并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政执法或违规执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执法工作计划安排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由委托方决策。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六、其他规定 

  (一)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委托方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受托方: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文兴                              法定代表人:唐龙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