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接规范口腔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1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颌面外科类、口腔类、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11号)精神,按照统一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对接规范口腔类、颌面外科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消化系统、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整合、对接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63项(详见附件1)。
整合、对接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1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27项(详见附件2)。
整合、对接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31项(详见附件3)。
整合、对接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5项(详见附件4)。
整合、对接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69项(详见附件5)。
整合、对接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6项(详见附件6)。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与全省同步执行口腔类、颌面外科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消化系统、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市医保局备案。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1.攀枝花市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1-2.攀枝花市停用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3.攀枝花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2-1.攀枝花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2-2.攀枝花市停用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3.攀枝花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3-1.攀枝花市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3-2.攀枝花市停用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3.攀枝花市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4-1.攀枝花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4-2.攀枝花市停用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1.攀枝花市消化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5-2.攀枝花市停用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3.攀枝花市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6-1.攀枝花市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表
6-2.攀枝花市停用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3.攀枝花市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
点击下载:附件.doc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30日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3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