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分类资助参加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1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残联,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市药械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省医保局关于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缴费工作部署,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规〔2022〕3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办规〔2023〕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办规〔2026〕1号)及我市城乡居民参保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资助参加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长护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符合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条件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1.基本医保
特困人员、孤儿、持证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400元/人.年);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75%定额资助参保(300元/人.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50%定额资助参保(200元人.年)。
2.长护险
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36元/人.年);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75%定额资助参保(27元/人.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50%定额资助参保(18元人.年)。
上述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不缴纳长护险保费,也无需资助参保。
3.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资助参保政策。
二、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列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助实行属地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三区给予35%补助,两县资金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持证残疾人中具备医疗救助资助身份的优先使用医疗救助基金,其余从属地财政残疾人专项资金列支。
三、资助方式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实行定额资助,个人按资助后的差额缴费。若在此期间已自行全额缴纳保费的,可到县(区)税务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集中征缴期外动态新增的资助对象,未参保的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已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四、部门间信息交换
(一)市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按职责指导各县(区)梳理核实资助对象身份、生存状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县(区)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于2026年10月25日前将2026年9月30日符合资助对象的身份信息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后期新增、变更、死亡注销人员按动态管理实时推送。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资助对象身份标识,并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依据身份标识开展保费征收。因部门数据交换滞后造成资助对象全额缴费的,由属地主管部门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做好数据采集核实。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因报送信息错误造成错资助、多资助的,由数据报送部门负责资金追回。
(二)规范资助资金管理。各县(区)按规定渠道列支资助资金,资金不足由同级财政兜底补足,不得提前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至个人。财政部门做好预算保障、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部门做好政策告知提示,引导困难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医保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简化业务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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