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市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人社信息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推动我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予以支付,其他途径使用基金不予支付。在我市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事务中心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市医保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医保事务中心。
二、公布的《攀枝花市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相关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医疗机构报送市医保事务中心审核后,转报省医保事务中心。
四、市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事务中心要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准确配置支付类别参数;各县(区)医保、社保事务中心要督促辖区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
五、《支付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通知》请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六、《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的通知》(攀医保〔2023〕14号)同步废止。
附件:攀枝花市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pdf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