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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对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9-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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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动态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等级限制用药的建议》(第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调整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等级限制”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五条: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因此,省、市级医保部门无调整药品目录支付限定条件权限。

  目前,我市已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新增覆盖肿瘤、慢性病等5个重点领域目录药品114种,其中1类创新药品为50种。调整后西药1446种、中成药1335种、中药饮片89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472种。除5种西药、43种中成药设置了“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其余药品在基层医疗机构均可通过医保报销,其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行“五定”管理。

  二、关于“逐步放开报销限制,促进上下用药衔接”的建议

  根据《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调整需符合申报条件,在申报阶段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提交必要资料,完成技术审评,履行专家评审、谈判/竞价/价格协商、公布结果等流程。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建议适宜在基层使用、疗效确切、安全性较好的慢性病、常见病治疗的药品企业向国家医保局申报调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继续关注医保事业的发展。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审核: 章成侠   责任编辑: 李欣